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独招生章程介绍
(学校代码:130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目标是“创一流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单独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范围及对象
第八条 符合《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09]11号文件)文件中,关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生报名办法相应规定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及中职(职高、中专)技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
第九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学校单独招生计划、专业、住宿费等详细信息如下:
2010年普通高职单独招生分专业计划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学制 |
计划数 |
学费 |
住宿费标准 |
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3年 |
30 |
3600元/人/年 |
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
2 |
园林技术 |
3年 |
30 |
3600元/人/年 |
|
3 |
设施农业 |
3年 |
30 |
3000元/人/年 |
|
4 |
畜牧兽医 |
3年 |
30 |
3500元/人/年 |
|
5 |
动物防疫与检疫 |
3年 |
30 |
3500元/人/年 |
|
6 |
兽药生产与营销 |
3年 |
30 |
3500元/人/年 |
第五章 考试内容与安排
第十条 除符合推荐免笔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外,均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语文、数学),如符合推荐免笔试录取条件的考生人数超出推荐免笔试比例,免笔试考生需全部参加面试。面试未被录取的考生,仍可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分值: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分值为200分(语文100分,数学100分)。综合素质面试分值为100分。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
时 间 |
内 容 |
备注 |
||
|
全天 |
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礼貌修养、处理分析问题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等综合素质面试。 |
面试 |
|
|
下午 |
14:30—16:30 |
文化基础知识考试(语文、数学) |
笔试 |
第十三条 考试地点: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70号)
第六章 加分条件
第十四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推荐免笔试录取条件
第十五条 社会青年中具有突出专业技能或特长,并能出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考生。
第十六条 有志于农牧类专业深造学习,且家庭为种植或养殖专业户,对当地经济具有示范作用,所在乡镇出具推荐材料,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考生。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术技能大赛中获奖者,获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考生。
第十八条 具有艺术和体育特长(艺术特长考生具有地(市)级以上获奖证书,体育特长考生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考生。
第十九条 应届中职对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考生,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专业技能课突出,学校出具推荐材料者。
第二十条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达到C等,其中生物科目须达到B等者。
以上情况,由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执行。
第八章 报名
第二十一条 户口在我区的考生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不在我区而在我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到我院在银川(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四市考试中心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填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独招生报名信息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本人书面《推荐免笔试申请》及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签定《考生诚信承诺书》。交1寸免冠近照3张,并交纳100元/生报名考试费。
第二十二条 报名时间:4月20日-5月3日报名。
第二十三条 准考证领取:5月6日到各报名点领取。
第九章 体检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第十章 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录取,录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考生总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推荐免笔试的学生占单独招生总计划的40%,如推荐免笔试人数超出40%,则全部进行面试,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推荐免笔试比例可根据报名情况做适当调整,由我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自治区考试院审核。
第二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经自治区考试院审批后,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3天内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报到注册,否则视为放弃,取消录取资格。
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学生数据信息由自治区考试院上报教育部备案,学籍信息由学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按普通高考录取学生进行注册。
第十一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单独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按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单独招生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全程监督指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章 培训方式及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三年制全日制学习,通过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在学籍、学习、生活、毕业证书以及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高职大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四章 办学地点
第三十五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70号(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十六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1-5015192,0951-8677296 13895493233
传 真:0951-5015192
监督电话:0951-5034711
邮 编:750002
学校网址:www.nxtc.edu.cn
第三十七条 以上章程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O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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