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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5-27来源:中国高校之窗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从化区环市东路166号
邮政编码:5109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体育类、音乐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以外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广东省招生中,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3+证书类均实行平行志愿。在符合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排位先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和“3+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体育类、音乐类实行平行志愿。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30%、术科成绩的70%计算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3)+(术科统考成绩/300×0.7),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我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与广东白云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与广东科技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白云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广东科技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白云学院、广东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执行,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以及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园林工程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和音乐表演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文科类及体育类专业学费145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 2000元/生·学年/四人间(空调房),1500元/生·学年/六人间(空调房)。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8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出资为每名新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共三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出资为每位新生提供校服两套(夏、秋运动服各一套)。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督察办公室
联系人:马亚光
监督电话:(020)87985328
传真:(020)87985190
电子邮箱:385318388@qq.com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975666
传真:(020)87975777
电子邮箱:gz141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cc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zcc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于2017年12月2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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