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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介绍

2017-01-10来源:高考理想网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52

第四条  学院层次: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学校地址: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学院设主校区和西校区,主校区地址为注册地址,西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36号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中澳班学生毕业成绩合格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和澳大利亚博士山学院颁发的专科文凭。

第九条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2013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参加湖北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分数: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性别比例: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性别比例不限。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专业严格按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对有特殊专长考生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比例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10%。自主专业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六章   入学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在1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报到或者未经请假超过2周不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根据自愿可转入学院所在地,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七章    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院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院设置众多奖助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一)报名及咨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邮政编码:430079

(二)网址:http://www.hbctc.edu.cn  

(三)E-mail:jianm_lee@vip.163.com

(三)招生咨询QQ号:1005186049   1529173974   1553378608

(四)联系电话:(027)87563713  87563702  87590771  87564887  

(五)乘车路线:汉口方向乘2号地铁线至虎泉站或乘715路、552路、590路、581路公共汽车,中华路码头乘572路、529路公共汽车,武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乘538路、903路公共汽车到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门口下车即可。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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