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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介绍

2017-01-10来源:高考理想网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第  学校校名为湖南商学院,部标代码为10554,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第三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文、法、理、工等学科的多科性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八条  2009年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色盲者不宜报考艺术设计、动画、广告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美术类考生,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联考成绩为准;其它省市考生必须是已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方能填报,按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调阅湖南省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10%,其他省份为120%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成绩,但在专业录取时,以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文艺、体育特长生应符合教育部及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经过我校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按特长生的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www.hnuc.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31-86866938686694,投诉电话0731-8689012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半个月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对复查(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特、勤基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构成的奖、助、贷、补、免基金,从学生年度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分校、院两级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和特困优秀学生还可享有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奖助学金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同时学校还争取各种社会资源设立专项助学基金与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各项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捐资助学补助和减免部分学费等措施予以帮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二ΟΟ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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