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我省高校可自评发证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决定湖北省全面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我省高校将自主开展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使用评审结果。高校职称如何改革?小编拎出重点,赶快来关注吧!
如何深化高校
职称制度改革?
健全高校职称层级设置
将目前未设置正高职称的高校实验技术设置到正高级,相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
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师德导向。将师德摆在高校人才评价的首位,完善师德评价考核办法,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坚持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突出教学特点。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坚持把教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要求;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
★注重科研能力。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鼓励原始创新和聚焦社会重大需求,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引导服务社会。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积极支持教师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对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岗位的教师,主要考察其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
创新评价机制
★畅通申报渠道。外语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各高校可根据单位岗位要求提出意见。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聘任合同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可以申报职称;其离岗创业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称申报的业绩。
★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国家和我省对人才评价的总体要求,按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等不同学科领域,针对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
★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高校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引导建立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对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条件限制,畅通评审通道。
下放评审权 高校将主导系列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本科院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进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
★逐步下放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下放我省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其他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下放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权。
★统筹推进多专业评审权的下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权结合各高校实际,经申请审核后下放。
职称类型 |
院校类型 |
下放方式 |
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 |
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
下放院校评审 |
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 |
高等职校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 |
下放院校评审 |
高等职校其他高职院校 |
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
|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 |
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职校 |
下放院校评审 |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高、中级职称 |
经申请审核后下放院校评审 |
促进评价结果的使用
★有效衔接岗位制度。公办高校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和单位发展实际确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自行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探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制,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年度职称申报原则上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和具有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在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高校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可根据需要统筹设置,动态调整。
★引导人才专业发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各高校要结合专业和岗位要求,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学习和提高,更好地适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创业需要。
详细内容
信息来源: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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